(2009)金义商初字第731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津明与傅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津明,傅文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314号原告陈津明,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大陈镇杜桥村4组。被告傅文强,男,198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苏溪镇同裕村里塘3号。委托代理人朱艳青,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津明诉被告傅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津明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津明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叶汉和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方阳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