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250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7-02-26
案件名称
毛某与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2501号原告毛某,女,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路某,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与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邢丽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