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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250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7-02-26

案件名称

毛某与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2501号原告毛某,女,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路某,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与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邢丽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