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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邵××、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邵××,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138号原告陈××。被告邵××。被告余××。委托代理人蔡××。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邵××、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269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长  涂圣通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人民陪审员  陆永海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