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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执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亚军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夏殿村委会第五村民小组、夏殿村民委员会征地款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596号申请人陈亚军与被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夏殿村委会第五村民小组、夏殿村民委员会征地款分配纠纷一案,本院(2009)长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亚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夏殿第五村民小组、夏殿村民委员会暂无能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09)长民初字第玲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魏 华执行员 郑 潇执行员 席德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阮拥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