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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善县龙××额贷款××责任公司与俞××、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龙××额贷款××责任公司,俞××,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354号原告:嘉善县龙××额贷款××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至××层。法定代表人:薛×。委托代理人:吴××。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俞××。被告:宋×。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龙××额贷款××责任公司诉被告俞××、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龙××额贷款××责任公司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龙××额贷款××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县龙××额贷款××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11元,减半收取450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诉讼费4906元,由原告嘉善县龙××额贷款××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朱国强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