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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陈如尧与张健峰、程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如尧,张健峰,程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409号原告陈如尧,1962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德清县武康镇康乐小区**幢***室。委托代理人方卫兴,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健峰,197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德清县武康镇春晖街**号。被告程奇,1961年12月24日,汉族,住德清县乾元镇西郊路**号。原告陈如尧与被告张健峰、被告程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6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09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方卫兴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当庭作出宣判。原告诉称,2008年11月28日,被告张健峰因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80000元,约定于2008年12月27日前归还,被告出具借条1份,同时,该笔借款由被告程奇担保。归还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讨要求被告还款未果。为此,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张健峰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8000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3860元(违约金以每日千分之一计,自2009年1月5日起暂计算至2009年6月24日即171天,此后违约金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2、被告程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未作任何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原告为证��其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条原件1份。对原告提交的两被告出具的借条1份,虽未经被告质证,但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庭经审核认为,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故本院予以认定。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11月28日,被告张健峰向原告借款80000元,约定于2008年12月27日前归还,同时,该笔借款由被告程奇担保,并出具借条1份。然借款到期后,被告张健峰未能如约归还,被告程奇也未履行保证责任,故纠纷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健峰未及时归还借款,被告程奇也未及时履行该借款的保证责任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8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26800元(计算至2009年12月14日),属过高,应予以减少,本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年利率5.13%)的4倍计算为15812元,原告计算过高部分本院不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健峰归还原告陈如尧借款8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15812元,合计95812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二、被告程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如尧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42元,由被告张健峰、被告程奇承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钱慧芳审 判 员  沈晓忠代理审判员  宣 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沈永良民事案件审结报告案号:(2009)德商初字第1409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立案日期:2009.6.24结案日期:2009.12.14适用程序:普通原告:陈如尧被告:张健峰、程奇简要案情:2008年11月28日,被告张健峰向原告借款80000元,约定于2008年12月27日前归还,同时,该笔借款由被告程奇担保,并出具借条1份。然借款到期后,被告张健峰未能如约归还,被告程奇也未履行保证责任,故纠纷成讼。适用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处理意见:一、被告张健峰归还原告陈如尧借款8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15812元,合计95812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二、被告程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如尧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42元,由被告张健峰、被告程奇承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承办人:书记员沈永良审批意见:同意归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