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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2159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曹××、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曹××,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2159号原告:陈××。被告:曹××。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被告曹××、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 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舒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