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2159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曹××、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曹××,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2159号原告:陈××。被告:曹××。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被告曹××、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 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舒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