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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582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乳燕与朱芝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乳燕,朱芝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821号原告张乳燕,经商,县和平南路96号。委托代理人周启顺。被告朱芝香,经商,乌市稠城街道香山路232号。原告张乳燕与被告朱芝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两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乳燕撤回对被告朱芝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1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