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582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乳燕与朱芝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乳燕,朱芝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821号原告张乳燕,经商,县和平南路96号。委托代理人周启顺。被告朱芝香,经商,乌市稠城街道香山路232号。原告张乳燕与被告朱芝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两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乳燕撤回对被告朱芝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1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