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临民初字第291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甲、葛某某等与陈甲、陈乙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甲,葛某某,胡某某,杨乙,陈甲,陈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民初字第2914号原告:杨甲。原告:葛某某。原告:胡某某。原告:杨乙。法定代理人:胡某某。四原告委托代理人:胡某、冯某。被告:陈甲。被告:陈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浙江省××街××厦。负责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甲、葛某某、胡某某、杨乙为与被告陈甲��陈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喻永奎、庄卫星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同时造成喻永奎庄卫星受伤,现喻永奎、庄卫星尚在医院治疗,请求本院对本案中止审理。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交强险的保险限额应当在同一事故中对所有受害人进行比例分配。鉴于本次交通事故同时造成喻永奎、庄卫星受伤,现喻永奎、庄卫星未治疗终结,而本案肇事车辆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分配涉及到喻永奎、庄卫星的利益,故本案诉讼不能继续进行,应待受害人喻永奎、庄卫星治疗终结并主张权利后再予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冯继红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鲜伟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