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叶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叶君,男,1983月9月12日出生,汉族,慈溪市公路运输总公司职工,住所慈溪市。本院于2009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的申请人叶君申请宣告叶华根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申请人叶君于2009年12月14日提出撤回宣告叶华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叶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君撤回宣告叶华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审 判 员 华蓓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邹燕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