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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2838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与台州市××合作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台州市××合作银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2838号原告:朱××。委托代理人:王××。委托代理人:葛××。被告:台州市××合作银行。住所地:台州市××××号。法定代表人:章××。委托代理人: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为与被告台州市××合作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朱××负担。审 判 员 郏永林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赵惠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