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知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温州市第一百货商店体育用品五马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温州市第一百货商店体育用品五马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417号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弗兰克.赫伯特。法定代表人迪让.迦巴瑞勒。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润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富明。被告温州市第一百货商店体育用品五马店。负责人张纯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第一百货商店体育用品五马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 青 青代理审判员 蔡 卓 森代理审判员 陈雁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诸 智 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