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唐声高与杨魁迁、祁国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声高,杨魁迁,祁国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381号原告:唐声高。被告:杨魁迁。被告:祁国巧。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国华,浙江力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09年1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声高与被告杨魁迁、祁国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再平独任审理并于同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被告杨魁迁于2009年10月2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于2009年10月26日归还,但被告到期后并未归还,另本案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债务,故要求两被告即时付清。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此,原告提供如下证据:一、2009年10月6日杨魁迁出具的欠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杨魁迁欠原告借款金额70000元。二、结婚证复印件二份,证明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两被告辩称,被告杨魁迁因赌博关系到原告处借了点高利贷,总共向原告借款金额为36500元,另外还向原告的朋友李刚借了17900元,在写借条的时候,借款金额写得是70000元,这其中是包含利息的。被告杨魁迁愿意就本金上如何归还和原告协商解决,另不属于原告部分的借款,请求法庭驳回原告部分诉讼请求。本案所涉借款属于赌博时的借款,不属于用于家庭开支,第二被告对此也确实不知晓。第二被告的答辩意见是第一被告多年多次在外赌博,输尽了家庭的财产,第二被告多次向第一被告提出离婚,鉴于父母及家人的规劝,所以至今未离成,第一被告的债务非用于家庭开支,所以第一被告的债务理应由第一被告承担,要求第二被告承担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对自己的主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及实质要件,并能证明本案事实,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杨魁迁、祁国巧系夫妻关系。被告杨魁迁于2009年10月2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于2009年10月26日归还,但被告到期后并未归还。庭审中原告自认出借金额为40000元,另20000元系他人出借并记在其名下。本院认为,被告杨魁迁向原告唐声高出具借条,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依法确认有效。被告杨魁迁向原告借款时被告杨魁迁与被告祁国巧系夫妻关系,两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属于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为此,本案债务两被告应当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请理由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的抗辩理由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庭审中原告自认出借金额为40000元,另20000元系他人出借并记在其名下。故该20000元可另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魁迁、祁国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唐声高借款40000元。二、被告杨魁迁、祁国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唐声高逾期付款利息(从2009年10月27日起至上述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诉讼保全费720元,合计1495元,由原告承担495元,两被告承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