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294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锦林与钮关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锦林,钮关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945号原告陈锦林,市越城区红旗路123号,现住绍兴市仓桥直街167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启浩,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红旗路123号。被告钮关祥,越城区东湖镇五联村寺桥头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锦林与被告钮关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锦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锦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裕陆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缪高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