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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善县龙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俞菊明、宋祥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龙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俞菊明,宋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345号原告:嘉善县龙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勇。委托代理人:吴建胜。委托代理人:张斌。被告:俞菊明。被告:宋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龙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俞菊明、宋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龙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龙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县龙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42元,减半收取3271元,诉讼保全费22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诉讼费5891元,由原告嘉善县龙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朱国强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