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452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慈溪市××××轴承有限公司与胡××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轴承有限公司,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522号原告:慈溪市××××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号。法定代表人:冯××。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邵列云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铃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