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江××与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415号原告江××。委托代理人叶××、缪××。被告木××。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与被告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以本案起诉条件尚不成熟为由,于200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70元,减半收取2735元,由原告江××负担。审 判 长 朱李江人民陪审员 叶信者人民陪审员 潘光兴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