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民初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西湖印刷实业有限公司与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西湖印刷实业有限公司,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民初字第1712号原告杭州西湖印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凤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楼斌、马郁飞。被告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西湖印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西湖印刷实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西湖印刷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西湖印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杭州西湖印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蓓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