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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民初字第658、68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淄博万康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与韩克银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万康医药化工有限公司,韩克银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658、683号原告(被告):淄博万康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荣亮,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董洪刚,山东齐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告):韩克银,男,1949年3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崔宜波,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淄博万康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原告)韩克银劳动争议纠纷案及被告(原告)韩克银诉原告(被告)淄博万康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中,原告(被告)淄博万康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被告(原告)韩克银均于二00九年十二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被告)淄博万康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被告(原告)韩克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被告)淄博万康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负担5元,被告(原告)韩克银负担5元。审 判 长  刘 凡代理审判员  王梦萱人民陪审员  石红梅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