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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商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乐清市××电镀有限公司与王××、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电镀有限公司,王××,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937号原告:乐清市××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镇南门外煤场内。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赵××。被告:王××。被告:柯××。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电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柯××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乐清市××电镀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市××电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11元,减半收取1455.5元,由原告乐清市××电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纪迈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人民陪审员  叶海丹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亚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