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乐清市××电镀有限公司与王××、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电镀有限公司,王××,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937号原告:乐清市××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镇南门外煤场内。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赵××。被告:王××。被告:柯××。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电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柯××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乐清市××电镀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市××电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11元,减半收取1455.5元,由原告乐清市××电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纪迈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人民陪审员 叶海丹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亚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