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241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汪华与朱东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华,朱东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2410号原告:汪华。被告:朱东飚。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华诉被告朱东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华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汪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华负担。审判员 吴玉凤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容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