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西商初字第241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汪华与朱东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华,朱东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2410号原告:汪华。被告:朱东飚。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华诉被告朱东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华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汪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华负担。审判员  吴玉凤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容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