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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执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桂琴、王文高与王羊娃、赵小侠其他房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886号原告张桂琴、王文高与被告王羊娃、赵小侠其他房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长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桂琴、王文高于200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羊娃夫妇经常外出打工难以找到,经征得权利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9)长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潇二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新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