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赵××与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邱甲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邱甲,邱乙,邱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112号原告:赵××。委托代理人:徐××。委托代理人:曾××。被告: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号。法定代表人:邱甲。被告:邱甲。被告:邱乙。被告:邱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邱甲、邱乙、邱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审判长黄文胜审判员章豪代理审判员 陈伟克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任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