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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商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赵××与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邱甲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邱甲,邱乙,邱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112号原告:赵××。委托代理人:徐××。委托代理人:曾××。被告: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号。法定代表人:邱甲。被告:邱甲。被告:邱乙。被告:邱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邱甲、邱乙、邱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审判长黄文胜审判员章豪代理审判员  陈伟克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任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