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民二终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美萍与张永智、张永红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美萍,张永智,张永红,段桂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11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美萍。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红。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桂珍。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永东,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张永智、张永红、段桂珍、张美萍因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均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8)雁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8)雁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张永智、张永红、段桂珍预交1000元,予以退还。张美萍应交诉讼费8050元,本院已予免交。审判长 邢锐飞审判员 路小红审判员 肖 勇二00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