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2257-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县飞虎绣品有限公司与浙江天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飞虎绣品有限公司,浙江天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2257-1号原告:绍兴县飞虎绣品有限公司48-2)。住所地:绍兴县华舍街道横江村。法定代表人:郭永杰,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国强、罗兴荣,均系绍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天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7049)。住所地:绍兴县马鞍镇。法定代表人:蒋张水,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飞虎绣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飞虎绣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6元,减半收取42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70元,合计893元,由原告绍兴县飞虎绣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