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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3999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建法与吕建其、汤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法,吕建其,汤文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999号原告陈建法,住诸暨市店口镇吴家塔村吴家塔12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荣江,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建其,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店口镇吴家塔村新屋20号。被告汤文君,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店口镇吴家塔村新屋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法与被告吕建其、汤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法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汤文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陈建法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法撤回对被告汤文君的起诉。审判员  刘介龙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