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浙湖商撤终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琦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真盛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原、浙江真盛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与沈琦、德清东立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琦,浙江真盛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德清东立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湖商撤终字第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琦,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直戒坛寺巷**号*单元***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真盛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雷甸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谢正生,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德清东立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乾元镇公园路1号。法定代表人:高银祥,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沈琦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真盛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德清东立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09)湖德商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沈琦在收到本院《关于民事行政案件上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沈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09)湖德商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林 型茂审判员 张田善审判员 孙余龙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