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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195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甲与阮××、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阮××,王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950号原告:王甲。被告:阮××。被告:王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与被告阮××、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远金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