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195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甲与阮××、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阮××,王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950号原告:王甲。被告:阮××。被告:王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与被告阮××、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远金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