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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民初字第323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3234号原告:陈某甲。被告:何某。原告陈某甲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12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倪英独任审理,于2009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被告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6年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育儿子陈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但近五、六年来被告开始赌博、打麻将,总是玩到凌晨,影响了夫妻感情也影响了家人的正常生活。特别是这段时间,只要我们一吵架被告就叫醒儿子,严重地影响了孩子的学习和生活。现双方已经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请求判令准许离婚;婚生子陈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儿子抚养费每月500元,学费、医疗费双方各半承担;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是否承担抚养费服从被告本人的意见。被告辩称:原告诉称的双方相识结婚经过以及生育子女情况属实,双方感情无论结婚前还是结婚后一直很好。夫妻吵架是近两年的事情,原因是我为了贴补家用,开了一家棋牌室,我的一名小姐妹经常来打麻将,原告与她认识后,经常和她在一起,甚至整夜不归。原告自从与该女有染后,经常和我吵架甚至打骂我。离婚我是不同意的,如果非要离婚儿子由我抚养,在外张村南江浦东的三间二层半的房产,要求与原告各半分割。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结婚证,证明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户口本,证明家庭成员情况。3、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明被告主张的房产系原告父母建造的,1992年确权发证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陈桂棠。被告未提交证据。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1、2真实性,被告均无异议,本院确认有效。原告的证据3,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婚前仅仅建造了房子的地基,房子主体是原被告婚后和原告的母亲共同出资建造的。原告则称,结婚时父母已经建造了一层房产,结婚后又加了一层。该三间二层房产中,其中一间是我弟弟的,还有两间是我的,其中半间是我用18000元向弟弟买的。庭审中,本院征求了陈某乙的意见,陈某乙表示不希望父母离婚,如果父母离婚要求随父共同生活。综合对证据的认证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原告与被告于1996年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系离异后再婚),××××年××月生育儿子陈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近年来,因被告在家经营棋牌室,两人开始相互指责埋怨,原告指责被告沉迷于赌博,而被告则怀疑原告与女牌友关系不检点,致使夫妻关系紧张,并因此吵架。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感情基础牢固,婚后相当长的时期夫妻关系融洽家庭生活美满和睦。现夫妻虽有矛盾,但矛盾时间并不长,况且被告要求和好态度坚决。只要双方以家庭子女利益为重,约束自己的言行和交际,彼此宽容,增进相互理解和沟通,相互关心,家庭和睦夫妻和好如初是完全可以做到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陈某甲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出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诉讼请求交纳。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开户银行:工行湖滨分理处)。审判员  倪英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