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商终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杨小娥与蔡庆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庆安,杨小娥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商终字第7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庆安。委托代理人:应继伟。被上诉人(原告原告):杨小娥。委托代理人:姚月武。上诉人蔡庆安为与被上诉人杨小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09)温瑞商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蔡庆安于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一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蔡庆安提出申请撤回上诉,处分了自己诉讼权利,其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蔡庆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由上诉人蔡庆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林华审 判 员 易景寿审 判 员 方飞潮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吕月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