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商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姜进发与徐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进发,徐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1241号原告:姜进发,城区花厅巷12号,现住衢州市荷花三路冠苑小区5幢2单元102室。被告:徐斌,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荷花新村65幢1单元201室。原告姜进发诉被告徐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余建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姜进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进发诉称:被告徐斌因欠原告姜进发工程款共46090元,向原告出具欠条两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无理拒还,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依法责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609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和被告户籍证明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欠条两张,用以证明被告徐斌共欠原告工程款46090元的事实。被告徐斌未做答辩,也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可靠,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庭审中原告的陈述,以及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00年,被告徐斌因欠原告姜进发工程款8780元,于2007年12月3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2007年,被告徐斌因衢州西区新城区开发需挖掘机作业,原告姜进发为被告工程提供服务,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37310元,并出具欠条。被告因两笔工程款共欠原告46090元,后经原告催收,被告未予支付,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承揽关系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原告姜进发向被告徐斌提供挖掘机作业等工程服务,原被告双方承揽关系成立,被告徐斌没有依约履行支付款项义务,显属违约,原告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其怠于行使自身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理应由其自身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徐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姜进发工程款46090元。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徐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余建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海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