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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南商初字第2249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兴市艺丽广告装璜有限公司与嘉兴市东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艺丽广告装璜有限公司,嘉兴市东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2249号原告:嘉兴市艺丽广告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怡南花园11幢2号店面。法定代表人:李晓建。委托代理人:倪方雁,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市东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汽车商贸园汽车a厅108、109号。法定代表人:罗晓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艺丽广告装璜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东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4日以被告已自愿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艺丽广告装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彦权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新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