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安德利××有限公司、安德利××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买卖合同纠纷一与章××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德利××有限公司,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847号原告:安德利××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市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程××。委托代理人:董××、郑××。被告:章××。原告安德利××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 屠小霞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德利××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生产、销售电器产品的专业企业,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陆某某原告处购买电器产品,2009年5月25日,双方经结算,截止2009年5月24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计12万元,并由被告在客户还款协议上签字确认,同时约定该计划履行地为乐清市。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却至今尚未支付。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2万元被告章××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截止2009年5月24日,被告章××结欠原告安德利××有限公司货款12万元。2009年5月25日,原、被告签订客户还款计划书约定,被告于2009年7月30日前付款4万元,2009年12月30日前付款8万元。由被告章××在客户还款计划书上签名确认。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被告的人口信息表、客户还款计划书原件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章××签名的客户还款计划书为凭。现被告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已经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到期及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故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偿付全部货款12万元的请求理由充足、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付原告安德利××有限公司货款12万元。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被告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屠小霞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朱佳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