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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杨某甲、余某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余某,祝某,林某,李某,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刑初字第60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因本案于2009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罗弘韬。被告人余某。因本案于2009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祝某。因本案于2009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林某。因本案于2009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峰。被告人李某。因本案于2009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因本案于2009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周某乙。因本案于2009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9)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余某、祝某、林某、李某、周某甲、周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罗弘韬、被告人余某、祝某、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李峰、被告人李某、周某甲、周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8日以来,承建本市翠苑三区拆迁安置房工程的中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第二分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与翠苑三区部分居民发生矛盾,并发生居民阻碍施工事件。该公司副总经理杨某甲为使施工能顺利进行,指使欲承包该工地土方工程的被告人余某、李某召集人员驱散阻碍施工的居民、殴打带头阻碍施工的群众。后被告人余某纠集李某、祝某、林某、周某甲,被告人周某甲纠集周某乙等一批人员,于2009年5月12日9时许,在本市西湖区翠苑三区庆隆路建筑工地门口的路上,对阻碍施工的居民强拉硬拖,后发展为殴打他人,损坏他人照像器械。在此过程中,殴打了路过此处的被害人章某及前去劝架的被害人俞某乙,造成俞某乙头部受伤,章某头部、胸背部,右膝损伤,致左第9、10肋及右第7、9肋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章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害人章某、俞某乙已获妥善赔偿并对被告人杨某甲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余某、祝某、林某、李某、周某甲、周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辨认笔录、门诊病历、和解协议书、申请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胡某、吴某、康某、方某、潘某、郑某、杨某乙、蒋某、费某、朱某甲、沈某、邱某、陈某、俞某甲、朱某乙、王某、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章某、俞某乙的陈述以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余某、祝某、林某、李某、周某甲、周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七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案的发生确属事出有因,且案发后被害人已获妥善赔偿并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根据被告人杨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余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14日起至2010年1月13日止);三、被告人祝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14日起至2010年1月13日止。);四、被告人林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14日起至2010年1月13日止);五、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14日起至2010年1月13日止);六、被告人周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21日起至2010年1月20日止);七、被告人周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14日起至2010年1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吕后旺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