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192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关森与金志良、王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关森,金志良,王志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925号原告金关森,城区城南和平村沿山27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俞敏慧,浙江民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志良,城区涂山公寓15栋403室。被告王志芳,城区涂山公寓15栋4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关森与被告金志良、王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关森撤回对被告王志芳的起诉。审判长 骆 春泉审判员 金克祥人民陪审员陈美珍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海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