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1982-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沧海与王梦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沧海,王梦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982-1号原告:李沧海,海曙区前莫家巷23��609室。公民身份号码:33020519390427151x。委托代理人:黄兴民,安吉县孝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梦茹,孝丰镇潴口溪村上门堂自然村44号。公民身份号码:××8907224729。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沧海与被告王梦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沧海于200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沧海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沧海撤回对被告王梦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沧海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高 峰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建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