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269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692号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象山县××街道××号。代表人:徐××。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和被告王××私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67元,减半收取1933.50元,由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