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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灞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科民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科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灞刑初字第20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科民,又名刘和平,农民。1990年12月13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6年5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经三次减刑后于2003年8月19日刑满释放;2006年3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2009年6月3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09)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科民犯诈骗罪,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成乖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科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科民犯有下列罪行:1、2008年以来,被告人刘科民先后以给袁博办理营业执照和找活干等为由,骗取袁博现金12700元后挥霍。2、200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刘科民先后以给杨波办理营业执照和找活干等为由,骗取杨波现金6000余元后挥霍。3、2008年以来,被告人刘科民先后以给李自安联系送菜生意及办超市借款等为由,骗取李自安5150元后挥霍。4、2009年5月20日左右,被告人刘科民以借为名,骗取胡春霞现金1500元后挥霍。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假营业执照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且系累犯。诉请本院依法从重判处。被告人刘科民对其诈骗行为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科民于2008年至2009年6月在西安窑炉设备研究所打工期间,与同厂工人袁博、杨波、李自安熟识后,向此三人谎称其能代办营业执照,能联系到机械加工、广告牌加工、送菜等活路,能从海关辑私处搞来便宜电动自行车,从而骗得袁博办照费、联系机械加工活路费、购电动自行车定金等共计11700元;骗得杨波办照费、联系广告牌加工活路费等共计6000元;骗得李自安联系送菜活路费1350元。又以其要开超市为借口,以借为名,骗得袁博现金1000元;骗得李自安现金4000元。为骗取袁博、杨波的信任,刘科民伪造了两份营业执照。2009年6月,袁博、杨波到新筑工商所咨询后,发现刘科民给他们的营业执照是假的,遂于当月2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即将刘科民抓获归案。又查明,刘科民在西安市土门一电动自行车市场购物时与该市场员工胡春霞认识后,以其要开店为借口,以借为名,骗得胡春霞现金1500元。刘科民所得赃款均已挥霍。本案有下列证据:1、袁博的陈述证明,2008年2月下旬,他到西安窑炉设备研究所打工,两三天后,刘科民也到这个厂打工,和他同住一个宿舍。闲聊时刘科民许诺可以给他介绍一些机械加工的活路,他说自己干得办执照,刘科民说这事包在其身上,其有关系,但办照的钱要他付,他同意,刘科民说得1400元,他就给了刘1400元钱。2009年三四月份,刘科民把营业执照交给他,他拿回家后发现执照上一个字错了,需要更换,刘科民说可以换,但要交800元,他就给了刘科民800元钱。几天后,刘科民就把更改好的执照(在卷)给了他。约一周后,刘科民说给他联系机械加工的活需要请人吃饭,又要了400元。2009年6月初一个星期四,刘科民说下周二就可签合同,但还需要一些钱,他就又给了刘科民8500元钱。2008年6月份,刘科民称其有关系在海关辑私处,能弄到一批海关上处理的电动自行车,说可给他以每辆460元的价格弄10辆,拿到社会上每辆可以卖1000元。以此为借口,向他要了600元定金,此后一推再推,直至现在未见电动自行车。2008年冬天,刘科民说其要办一个超市缺一些钱,向他要了1000元,说是借,但未写借条,至今未还,也没见其办什么超市。他们宿舍还有个叫杨波的小伙,刘科民也给杨波办了营业执照,收了杨1400元钱,也以办超市为由向杨波要了1000元,也未还。刘科民收了他8500元钱后,直到现在也没联系到什么活路,他从一些生活细节上发现刘科民说话有些怪异,特别是看到厂里经常有人发办理各种假证的卡片后,已有所怀疑。2009年6月29日,他把营业执照拿到新筑工商所咨询,得知营业执照是假的,就赶紧到派出所报案。2、杨波的陈述证明,他在西安窑炉设备研究所打工,2009年春节过后,刘科民说其能办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其战友陈铭是省广告公司经理,能为他联系到加工广告牌的活。并说陈铭让他在阎良开个广告店,在阎良航空城为他联系广告活。他听刘说得很真实,就同意拿钱给刘,3月10日他给了刘科民1000元钱,4月13日左右他当袁博面给了刘科民1400元,4月底又陆续给了刘2600元,到5月份,刘科民又向他要了1000元作为联系广告活的费用。刘科民给他办的“永胜广告牌加工厂”营业执照(在卷),说是4月20日开业,但一直一月一月往后推,引起他怀疑,他和袁博到新筑工商所咨询后知道上当了,就报警。3、李自安的陈述证明,2008年3月中旬,刘科民刚来他们窑炉设备研究所,认识后说其认识灞桥区、新城区、雁塔区、碑林区五个区的看守所领导,让他拿1350元,其可给他联系为这五个看守所送菜的生意,他同意,给了刘1350元。但直到今天也没联系到活。2009年3月10日,刘科民说其妻在西大街回民巷开了超市,又准备在长乐路开一个卖电动自行车的门市部,让他给弄些钱,他就给了刘科民4000元,直到今天也没还一分钱。前几天他就怀疑刘科民说大话,有问题,6月29日听说刘被抓了,他就去报警。4、胡春霞的陈述证明,她在西安市土门电动车市场打工,2009年3月初刘科民在她们店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就这样认识的。闲聊中得知刘在三爻村附近一个厂里干电焊活,正好她儿子没事,就提出让儿子跟刘打工,刘同意,她儿子就去了。5月20日左右,刘科民说其在海关上认识好多关系,能弄来海关的电动自行车、电视机等好多很便宜的东西,准备在长乐东路开店,但资金短缺,要向她借2000元,并说月底就还。她看刘不像坏人,且对她儿子很好,就借给刘科民1500元,刘拿钱时没写借条。此后她每次催要,刘都以各种借口推拖,至今也没还。5、刘科民的供述证明,他从监狱释放出来后,就在西安窑炉设备研究所找到工作,在厂里认识了好多工友,刚到厂里他就大肆宣扬认识很多大领导、关系网很广,说这些话就是为以后骗取他人财物做铺垫。2009年3月份,他给袁博说认识工商灞桥分局领导,能办来营业执照,还说认识很多大企业老板,能为其介绍机械加工活。先后从袁博处骗取现金一万多元,钱到手后他在办假证的地方办了一份假营业执照交给了袁博,此后他一直没为袁找工作,因为他就不认识啥老板,肯定找不到机械加工活,骗袁的钱已经挥霍完了。2009年3月,他给杨波说战友陈铭是省广告公司经理,还说他在阎良关系很广,能为杨办来阎良的营业执照,陈铭还可以在阎良为杨找到广告生意,他以这种方式从杨波手中骗了6000元,这些钱已经挥霍完了。他还给李自安说认识很多看守所领导,并承诺给李自安介绍看守所送菜的生意,从李自安手里骗了五千多元,钱已挥霍了。他们厂有个姓郑的徒弟,其母是卖电动自行车的,他向郑母说能弄来很多便宜的电动车、家电等,并骗郑母他在长乐东路开了个销售门市部,正装修,手头缺现金,于2009年5月份骗了郑母1500元钱,承诺月底还,但至今未还,钱也挥霍完了。6、假营业执照等在卷,可与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某上列证据均经法庭质证,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科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又犯诈骗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科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30日起执行至2014年6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程东风人民陪审员  翟跟彦人民陪审员  彭海英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玲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