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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2487-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建德市××有限公司与浙江××实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有限公司,浙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八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487-1号原告建德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镇昴畈村村××号。法定代表人徐××。被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鹿山工业园区飞鱼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马××。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07年7月2日被告公司未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且原告提供的产品销售合同中“胡静如”签名不具有真实性,被告也未向胡静如授权,因此销售合同不成立,本案应由富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产品销售合同未加盖被告公司公章,对胡静如代表被告签订销售合同的事实也未能向本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加以证明。故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富阳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不具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说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富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莫 雁 婷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上官建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