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267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与浙江金利达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浙江金利达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2670号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东海大道698号巨鼎大厦2幢304室,组织机构代码:××-9。代表人:付冬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华,系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浙江金利达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人民西路163号房屋开发公司大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许光荣,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与被告浙江金利达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且被告已支付了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灵敏二oo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杨 萍 附 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