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民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邱峻与陈新生、葛敏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峻,陈新生,葛敏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民初字第1102号原告邱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虹、任晓红。被告陈新生。被告葛敏琴。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正保、王小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峻诉被告陈新生、葛敏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峻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峻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10元,减半收取43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920元,合计7225元,由原告邱峻负担。审 判 长 周 蓓人民陪审员 赵建明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 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