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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民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邱峻与陈新生、葛敏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峻,陈新生,葛敏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民初字第1102号原告邱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虹、任晓红。被告陈新生。被告葛敏琴。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正保、王小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峻诉被告陈新生、葛敏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峻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峻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10元,减半收取43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920元,合计7225元,由原告邱峻负担。审 判 长  周 蓓人民陪审员  赵建明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 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