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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磐商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磐安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磐安分公司因与被告张朝荣电信与张朝荣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磐安分公司,张朝荣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磐商初字第513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磐安分公司,住所地:磐安县安文镇月山路131号。法定代表人徐志贤,总经理。被告张朝荣,男,身份证号码3307271969********,汉族,农民,住磐安县尖山镇楼下宅村**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磐安分公司因与被告张朝荣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朝荣在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存款15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朝荣在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存款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审判员  吴晓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伟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