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阳民二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冯芳与肖桀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芳,肖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阳民二初字第76-2号原告:冯芳。被告:肖桀。本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10)阳民二初字第7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肖桀牌照号为鄂AL3P**的小型客车的查封。审判员 吴勇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