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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阳民二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冯芳与肖桀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芳,肖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阳民二初字第76-2号原告:冯芳。被告:肖桀。本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10)阳民二初字第7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肖桀牌照号为鄂AL3P**的小型客车的查封。审判员  吴勇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