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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麟执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黄玉林与王宝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麟执字第85-5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现下落不明。黄某某与王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01)宝渭法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某某于2002年2月25日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4年4月6日本案被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外出打工,具体下落不明,家中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亦表示可延期执行,故本院于2004年6月11日裁定中止执行。2009年10月份,在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依法恢复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仍下落不明,但在银行查询时,发现其名下有两笔存款,在对这两笔存款强制执行以后,本案执行清结。本案申请执行标的9877.90元,已执行标的9877.9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01)宝渭法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兵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养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