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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857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宾馆有限公司与叶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宾馆有限公司,叶某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85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宾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某,男。上诉人深圳市××宾馆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因与叶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8)深龙法民(劳)初字第7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叶某某在原审庭审中确认仲裁裁决书查明部分的第5项内容,第5项内容即2006年5月至2007年12月的平时加班时间以及休息日加班时间,未涉及月标准工资。本院认为,××公司主张原审失查,在原审庭审时叶某某确认加班时间以及标准工资。经本院核实,叶某某并没有确认××公司所称的标准工资,故××公司主张原审失查,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公司主张叶某某的工资属于包月工资,并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实,且从工资表亦无法看出属包月工资,原审按工资表载明的工资作为标准工资基数计算小时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叶某某2008年2月份的工资虽载明预支,但××公司也在其2008年3月份离职时发放3月份的工资,未扣除预支的工资,且原审亦没有支持叶某某2008年2月份的加班工资。故现××公司主张抵扣,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均对仲裁查明的××公司未支付叶某某2008年3月份加班工资的数额没有异议,现××公司上诉主张2008年3月份工资已支付,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核算原审附表,原审计算加班工资的方式与结果均无不当之处,故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公司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不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宾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  万  阳审 判 员 蔡  雪  燕代理审判员 丁    婷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献彬(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