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281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大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牟永明、康艳琴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大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牟永明,康艳琴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2815号原告:台州市黄岩大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8450295-9,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街56、58号。法定代表人:童敏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应灵松,该公司职员。被告:牟永明,身份证号码332603197301123410,住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后庄村542号。被告:康艳琴,身份证号码522323198202197122,住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后庄村54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黄岩大顺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牟永明、康艳琴为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黄岩大顺典当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大顺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27元,依法减半收取2763.5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大顺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苏顺法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肖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