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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余××与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658号原告余××。委托代理人魏××。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号。法定代表人刘××。原告余××诉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余××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斌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诉称:2007年4月20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在杭州市××××村的“杭州三信电子有限公司”新建厂房项目供应模板和方木料,合同约定了各项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供货,截至2007年9月27日共供应各类模板与方木料价值765056元,后被告共计付款505000元,尚欠260056元未付。请求被告立即支付上述货款及滞纳金58500元。本院认为,经查明,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8日企业名称变更为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故原告余××起诉主体有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斌二0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海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