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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商初字第198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马开跃与郑钦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开跃,郑钦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1984号原告:马开跃。被告:郑钦岗。原告马开跃与被告郑钦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29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陆放根独任审判,后因被告郑钦岗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判。原告马开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钦岗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8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承诺等房屋拆迁款发放后归还,并承诺最多用两个月,月息2.5%。后经多次催讨,且他家房屋也早已拆迁,仍未归还。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被告郑钦岗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被告郑钦岗无故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与质证的权利。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对其主张的事实具有证明力,应予确认。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案件事实:2007年8月19日,被告郑钦岗向原告马开跃借款1000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记载:今向马开跃借人民币壹拾万元正借款人郑钦岗2007.8.19。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未能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马开跃与被告郑钦岗之间的借款事实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理应在原告催讨后的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被告经原告催讨仍未予归还,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的请求,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被告郑钦岗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郑钦岗归还马开跃借款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郑钦岗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郑钦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直支付给马开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开户银行:工行湖滨分理处)。在上诉期满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陆放根人民陪审员  方杏妹人民陪审员  陈顺根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