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永商初字第254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萍与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萍,徐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2544号原告:徐萍,康市东城街道望春西路28号2幢3单元205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6203270028。委托代理人:楼建航(特别授权),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平,永康市东城街道望春西路28号2幢3单元205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5711120013。原告徐萍为与被告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徐萍的委托代理人楼建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徐萍起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已于2006年9月离婚。被告为做生意,从2007年3月10日起,分四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73万元并出具借条四份,其中2007年9月8日的借款10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2.5%。此后,被告未有归还。为此,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3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200000元自2007年8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利率,100000元从2007年9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其余430000元自起诉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徐平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被告的户籍证明一份、离婚协议书原件一份及离婚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适格及本案的债务成立于双方夫妻关系解除之后的事实。2、2007年3月10日被告徐平出具的欠条原件一份、2007年9月8日被告徐平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2007年10月29日被告徐平出具的欠条原件一份、2008年3月2日被告徐平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用以证明从2007年3月10日起至2008年3月2日被告分四次向原告借款共计730000元及约定的期限及利息等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认证意见: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具备证据规则的有效要件,且与原告主张的事实能相互印证,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内容真实性及证明内容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9月7日离婚。2007年3月10日起,被告分四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73万元并出具借条四份,其中2007年3月10日的借款为20万元并约定2007年7月底前归还,2007年9月8日的借款为10万元并约定利息为月利2.5%,2007年10月29日的借款为3万元,2008年3月2日的借款为40万元。此后,被告未有归还。本院认为,原告徐萍与被告徐平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徐平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30000元,事实清楚,被告理应按约定履行归还借款。原、被告双方约定2007年9月8日借款10万元的利息为月利率25‰,现原告自愿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30000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徐平归还原告徐萍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7年8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徐平归还原告徐萍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7年9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三、由被告徐平归还原告徐萍借款本金43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09年8月24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56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1960元,由被告徐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永革人民陪审员  周火根人民陪审员  章跃富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飞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