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知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施性典与饶廉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性典,饶廉安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知初字第77号原告:施性典。委托代理人:张国华。被告:饶廉安。委托代理人:张小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性典诉被告饶廉安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性典撤回对被告饶廉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沈 烨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易 青 来源:百度“”